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28 6,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 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28.6,2,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28.6,3。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28,6、4,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28.6.5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3,区间隧道。4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 消防电梯间,含前室,28 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2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3、区间隧道.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28.6,7.为防灾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28,6、8。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2。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3.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 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