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28,6,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 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28、6,2、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28。6 3、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28、6.4.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28,6、5。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及楼梯,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3、区间隧道.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28,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1。车站站厅 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2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3,区间隧道。4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28、6,7.为防灾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28。6、8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2.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3.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 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