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28,6,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28,6.2.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28,6、3.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28。6,4,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28。6。5。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3.区间隧道.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28,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1 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3 区间隧道。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28.6 7,为防灾设备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28,6.8。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拐弯处 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2,疏散门 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3,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 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 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并应保持视觉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