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28、6。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 生活用电时 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28、6,2。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28、6。3。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28。6,4、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28 6、5.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3,区间隧道.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28。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1。车站站厅 站台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28,6 7、为防灾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28,6.8.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 2.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3,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