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28、6,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 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28 6、2 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28 6、3.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28,6.4、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 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28.6.5,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1,车站站厅 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3。区间隧道,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28,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1.车站站厅 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区间隧道 4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28、6 7、为防灾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28,6,8。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 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 2,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3,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 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