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28。6 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28.6、2,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28、6,3.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28。6 4,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28,6、5,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3 区间隧道,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 消防电梯间.含前室,28、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28 6,7 为防灾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5 4、1条的规定,28、6,8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2、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 3 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