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系统设置原则21。2.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2。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 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2,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 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给水与排水系统 3 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4、照明系统、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 7、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8。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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