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系统设置原则21.2.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2,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 2 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给水与排水系统,3。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UPS 系统.4,照明系统 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7,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8 温 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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