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系统设置原则21 2.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2 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 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2.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 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给水与排水系统、3、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 UPS.系统,4,照明系统,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 7.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8,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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