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系统设置原则21。2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2、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2,3 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 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 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21。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给水与排水系统、3。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4.照明系统,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7、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8,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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