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系统设置原则21.2,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2,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21.2、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 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2 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给水与排水系统,3.应急电源。EPS 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4,照明系统 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 7。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8、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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