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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系统设置原则21.2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2.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 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2,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 2、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 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2 给水与排水系统 3。应急电源 EPS、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4.照明系统、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7.站台门 防淹门系统等、8,温 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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