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系统设置原则21.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2、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 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2、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 2 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 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给水与排水系统,3。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UPS 系统,4、照明系统。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 7 站台门 防淹门系统等,8。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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