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系统设置原则21 2,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 21.2,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 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2.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 给水与排水系统,3,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4、照明系统,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7、站台门 防淹门系统等、8,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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