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系统设置原则21。2,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21 2,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21、2.3.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21.2。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1,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给水与排水系统、3.应急电源、EPS 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4,照明系统,5,乘客导向标识系统。6,自动扶梯。电梯设备 7、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8.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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