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19 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19 4,2、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和设备配置划分.19 4。3,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19。4、4、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厅 站台等大空间部位每个防烟分区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1000m2.2.其他部位探测区域的划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19,4 5,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 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19。4,6、地面及高架车站封闭式的站厅,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配电室 电缆隧道或夹层,应设置火灾探测器。19.4,7,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车辆停放车间 维修车间 重要设备用房 可燃物品仓库 变配电室。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19。4 8.设气体自动灭火的房间应设置两种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19,4 9。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报警装置,19、4。10 地下区间隧道,长度超过3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区间手动报警按钮设置位置宜与区间消火栓的位置结合设置,19 4,11、乘客活动的公共区域不宜设置警报音响、办公区走廊应设置警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