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规划环境保护29,2,1.29,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铁线路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工程选线选址应当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建筑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并应避绕文教区.医院 敬老院等特别敏感的社会关注区,地下线路应尽量避免下穿环境敏感建筑。29。2。3。目前国内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过程中已形成基本共识,地铁线路规划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注重避绕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建筑等敏感目标,工程选线一般利用城市既有交通走廊,中心城区原则上采用地下敷设方式、中心城区以外.在道路条件及沿线条件允许的地段一般采用高架或地面方式,29,2、4 根据工程项目确定的系统制式。轨道线路形式,车辆与设备选型及其噪声,振动源强 以及行车组织计划.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噪声、振动执行标准 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计算对噪声。振动防护距离提出的要求。经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认后.工程中关于线站位。风亭、冷却塔以及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地面变电所的设计应按照该防护距离执行。29,2,5,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振动防护要求。既为工程沿线用地控制提供依据,同时也是沿线城市规划的依据,已建成的地铁线路两侧进行城市规划时.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第一排不宜规划建设居住,文教 医疗 科研等环境敏感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