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综合维修中心27,6 1.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 路基.轨道。桥梁。涵洞,隧道 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 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27,6,2,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 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27。6,3.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 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27,6.4。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 供电.通信与信号 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27。6 5。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 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 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食堂 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 27 6 6。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27,6,7,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 磨轨车.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 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27,6,8,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