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综合维修中心27。6,1 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27,6、2.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27 6、3、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 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27。6,4,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信号,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27.6,5,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 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食堂。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27 6.6 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27 6 7 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27 6、8、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