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 综合维修中心27,6,1,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桥梁 涵洞 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 以及供电、通信。信号 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27,6。2,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27 6,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 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27、6,4。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信号。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27.6,5,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 食堂 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27 6,6.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 27 6.7.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27,6,8。轨道检测车 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