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综合维修中心27、6。1 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 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27。6,2,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7、6,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27,6,4 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信号。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27,6。5。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 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 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 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 食堂.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27.6。6.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27,6。7、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 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27,6,8。轨道检测车 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