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 综合维修中心27 6.1。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 保养.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27。6。2。地铁线路 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27、6 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 27 6。4,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信号 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27,6。5。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 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 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食堂.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27,6,6,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 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27、6,7.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 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 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27,6.8.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