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系统基本功能20.3。1。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被集成系统的监控和管理,以及时互联系统的监控和联动控制功能,20 3 2 综合监控系统宜具备运营数据统计 操作员培训和决策支持等运营辅助管理功能。20、3,3、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群组控制,模式控制和点动控制功能 20,3,4,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基本功能 1.控制功能 2,监视功能,3 报警管理、4、趋势分析。5。报表生成,6、权限管理。7。系统组态 8,档案管理、9、系统维护和诊断 20 3.5。电力监控子系统功能应按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可增加其他功能、20、3、6。环境与设备监控子系统功能应按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可增加其他功能 20、3.7。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功能应按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可增加其他功能、20。3、8.综合监控系统应能监视站台门的开关门状态及重要的故障信息,20。3。9.列车自动监控子系统应具有列车运行和设备状态自动监视功能、20.3.10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联动功能。1,正常工况,启动日常广播和列车进站广播,开关站等功能.2,火灾工况。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控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3、阻塞工况 启动相关车站隧道通风设备功能。4.紧急工况。启动信息共享.联动等功能.20、3.11.综合后备盘 IBP.应支持在设备故障或火灾等情况下车站的关键手动控制功能,IBP盘并宜具备下列功能,1。站台紧急停车功能,2、站台扣车与放行功能,3.通风排烟系统的紧急模式控制功能。4 自动检票机释放功能.5 门禁释放功能 6.电扶梯停止控制功能、7、站台门开门控制功能,8。在满足本条第1。7款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运营需要可增加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