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门 禁23。1,一般规定23。1、1.地铁涉及安全的重要设施的通道门,系统和设备用房门及管理用房门应设门禁,23、1.2.门禁系统应具有出入口监控和安全管理等功能、也可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其他功能。23 1 3.门禁系统构成。设备配置和布置.应与运营管理模式相适应,23.1,4。线网内门禁系统宜实现统一授权管理、并应遵循统一的系统标准,23.1。5,门禁系统应按集中管理.分级控制的方式设计.应统一管理合法持卡人的访问权限,可根据需要设置线网中央级系统、线路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三级监控管理系统、或线网.含线路 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两级监控管理系统。并宜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集中设置授权工作点 23.1、6,门禁系统规模应与线网规划相适应。并应确定线路 车站和监控对象的数量,以及监控对象的安全等级 授权人数及发卡量,并应留有余量。23,1。7。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23 1.8.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 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23,1.9、车站级以下系统和设备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地铁车站环境的要求。23,1.10,门禁系统宜采用员工卡作为授权卡 23,1,11。门禁系统应实现线网、线路和车站内的时钟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