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 形状及线形4.6、1.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干路交叉口不应出现超过四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2,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近。主干路沿线交叉口平均间距不宜过小.应保证主干路行驶车速,若主干路沿线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间距不满足主干路行驶车速的要求,则应对与主干路相交的支路进行交通管制 4、6、2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规划 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规划在新建交叉口范围内,应设置在支路或专为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集散车辆所建的内部道路上,2,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交叉口规划范围之外的路段上.如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m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m 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20m,2。地块若能够在次干路、支路上开口,严禁在主干路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设置开口,3。干路上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案、4,6.3。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采用曲线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按交叉口设计车速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