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 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 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按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 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 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 包括市政公用 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 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4,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 5 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 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 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 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5 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 1000地形图,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8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的规定 对于在市,区 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 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 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