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2 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4 旅馆 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 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 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7 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 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 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4 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 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 的规定 对于在市 区 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 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 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 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 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 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