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 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 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 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 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 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 4 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 防空地下室 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 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 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 1000地形图 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的规定。对于在市 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 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 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 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同意的 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 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