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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的通知沪规法、2005 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 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按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五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 4,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 防空地下室,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 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5 建筑物平面图及1 500或1,1000地形图,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 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的规定 对于在市。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 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 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 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 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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