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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 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 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 医疗,体育 教育。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3 居住建筑,4 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 停车库 防空地下室 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 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 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 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 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的规定 对于在市、区 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 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 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 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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