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 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 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 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执行、三 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 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 教育.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 3.居住建筑.4,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 结构 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 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 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5 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6 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8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 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 沪规法、2004。1384号,的规定.对于在市、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 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 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 附件三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