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 实施与监管等行为,第三条 核发范围 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 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第四条 综合许可,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第五条.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的具体要求、第六条。分级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以下市级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一,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所属企业。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第七条、信息化管理,市环保部门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八条,载明事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许可事项 管理要求以及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 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第九条,许可事项,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 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量、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 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第十条,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本市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包括、一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第一类污染物等水污染物.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三,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四、噪声 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实际监测结果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第十一条。许可排放浓度,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依法从严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污染物浓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 应当在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十二条、许可排放量。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合理核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的年度许可排放量 冬季月度许可排放量 重污染天气日许可排放量等内容.本市现有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许可排放量 市。区环保部门在核定许可排放量时,还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以及污染减排的要求 新建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和核定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环境管理要求。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水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管理要求,二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三。枯水期.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特殊时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四 重点减排工作任务和污染防治协议确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五,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三,四、项不做要求.其他各项要求可作适当简化。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十四条、申领时限、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明确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限以及核发机关 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通过上海环境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申领公告确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等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环境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第十六条,申请,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形成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 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六.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规程 七,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及其计算过程和依据的说明.八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如果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有资质的环评机构针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十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方案,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七,八.九、项不做要求.其他材料可适当简化,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受理 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 依本实施细则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 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环保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八条.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环保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作出排污许可决定,需要技术审查的,可以在受理排污单位申请后委托相关机构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的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发期限内.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环保部门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 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第十九条,变更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第九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应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变更申请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 副本复印件。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变更决定.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发生第十九条第一项变更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 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第二十二条.延续申请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延续申请材料.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延续决定。环保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 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第二十五条,有效期,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四章.实施与监管第二十六条.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记录监测数据 公开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 燃料 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重点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监测数据等,并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并公开 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要求公开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第三十条,执法监测.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监测规定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执法监测数据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第三十一条。执法监察和年度核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监察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进行执法监察.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执法监察数据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予以处理。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排污单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情况开展年度核查,核查结论与意见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第三十二条。失信惩戒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 限制考核表彰等惩戒措施 并向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三方治理、本市鼓励排污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进行环保管理,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管理所需要的咨询.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与原排污许可证的衔接。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9日止,原。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沪环保总 2014.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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