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 GB。T 156的规定,本章适用范围确定为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 1.2,具备智能控制功能的电器 可具有扩展的远程通信功能、组成低压智能配电系统、实现自我诊断,故障分析等,以适应某些重要工程的特殊需要、提高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也是未来智能电器发展的一个方向,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第1款,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 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 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 但不宜过多。第2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箱,柜 的备用回路 可为总回路数的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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