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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电压,GB.T,156的规定.本章适用范围确定为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1 2,具备智能控制功能的电器,可具有扩展的远程通信功能 组成低压智能配电系统。实现自我诊断、故障分析等.以适应某些重要工程的特殊需要、提高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也是未来智能电器发展的一个方向 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第1款,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第2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 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箱,柜.的备用回路 可为总回路数的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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