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 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 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 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 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 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 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