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 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 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 可互操作 可互换用要求 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 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 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等技术、18,1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 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