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 1,一般规定18。1 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 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 3。给水排水系统 4,供配电系统,5 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 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 故障报警功能,18,1 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 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