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 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 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 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 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 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