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 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 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18、1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 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