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 给水排水系统 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 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 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 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