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 空调及通风系统 3 给水排水系统,4 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 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 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