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4 变电所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6 自备电源
- 7 低压配电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 电气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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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 一般规定18.1.1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 冷热源系统; 2 空调及通风系统; 3 给水排水系统; 4 供配电系统; 5 照明系统;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