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 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 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