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 一般规定18、1 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 空调及通风系统,3 给水排水系统、4 供配电系统 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 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 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 的通信接口 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