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 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 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 可互操作 可互换用要求 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 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 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 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 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