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 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 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 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 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