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 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 1,4的规定。18 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 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