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 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 T.14549的有关规定 当不符合规定时 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 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 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 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 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