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 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 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 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 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 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 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