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 1.一般规定25。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 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 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 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25 1 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 分析和管理,25.1 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 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