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 一般规定25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 当经济技术合理时 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 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 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 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 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