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 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 25 1 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25 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 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