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 电气照明质量 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 统计 分析和管理,25。1 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 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