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 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 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 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25 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 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