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 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 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 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 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 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 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 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