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 通过经济技术比较 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 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 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 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