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 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 1 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 1,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