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 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 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 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 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有关规定 25 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