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 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 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 5 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 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 1,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 分析和管理。25 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