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 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25。1 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 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 电气照明质量 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 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 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 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 1 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