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 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 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25。1,5 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25。1,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 统计 分析和管理,25,1,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25,1、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