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 1 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 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 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 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 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25 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有关规定,25 1 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