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4 变电所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6 自备电源
- 7 低压配电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 电气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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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13.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13.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的电缆。13.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电线、电缆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8.3的规定。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31247的规定。 2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3 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4 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6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7 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 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 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 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9 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8.11.10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 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等线路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26章表 26.1.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