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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 1、一般规定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 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 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 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 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 23。1 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 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 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 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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