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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 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1 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1 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 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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