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 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 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23、1 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 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 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 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 1,6 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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