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 不适用于银行,政务 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 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 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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