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厅堂扩声系统16,3.1,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 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16.3、2、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 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功能会议场所的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多用途功能需求,2。会议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与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3、多个会议室可具有集中控制管理功能,16、3。3,室内,室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 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提高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提高语言清晰度。2 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避免出现50ms以后的反射声 3。辅助音箱或补声音箱应设置相应的时间延时及频率补偿、保证覆盖区域的音质及声像一致,16,3 4。扩声系统的功率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户负载功率应与功放设备的额定功率匹配,2。功放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4、低阻抗输出的扩声系统传输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3,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 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16。3,5、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列规定 1.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2 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3 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16,3.6。扩声系统兼作消防应急广播时,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16.3,7 扩声系统的厅堂混响时间,声压级 功率及缆线选择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 附录G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