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厅堂扩声系统16、3.1、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 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16。3.2。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功能会议场所的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多用途功能需求、2,会议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与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3.多个会议室可具有集中控制管理功能,16,3,3,室内、室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提高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提高语言清晰度,2,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避免出现50ms以后的反射声,3,辅助音箱或补声音箱应设置相应的时间延时及频率补偿,保证覆盖区域的音质及声像一致。16。3,4,扩声系统的功率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户负载功率应与功放设备的额定功率匹配,2,功放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4,低阻抗输出的扩声系统传输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2.体育场 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 宜采用定压输出、3,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16,3,5、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列规定,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2,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3。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作模式 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16 3,6,扩声系统兼作消防应急广播时 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16。3,7,扩声系统的厅堂混响时间、声压级、功率及缆线选择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附录G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