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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低压配电7.1 一般规定7、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电压,GB、T 156的规定,本章适用范围确定为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1 2,具备智能控制功能的电器 可具有扩展的远程通信功能,组成低压智能配电系统.实现自我诊断,故障分析等,以适应某些重要工程的特殊需要。提高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也是未来智能电器发展的一个方向,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第1款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 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第2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对于向一 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箱,柜,的备用回路、可为总回路数的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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