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18.14 1,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 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的功能.18。14,2,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2,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3。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技术。4、系统应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的采集 传输 处理和控制的功能.满足本标准第18。5节。第18、13节的要求、并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18、14 3,系统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效管理绿色建筑的要求。1 系统设备宜包含电能的分配,变换。保护.控制.计量.安全和所控制设备的监测、计量,控制,保护功能以及人机控制操作、信息 状态的显示和网络通信功能,2。系统应充分考虑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18。14、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末端应为一体化控制箱。柜.一体化设备控制箱,柜,宜采用以太网方式与设备控制器。网络控制器或管理中心平台间进行通信,也可采用总线方式进行通信.18,14。5。一体化控制箱.柜.与现场的传感器、执行器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进行连接,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电源可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18.14 6、一体化控制箱,柜,内的控制设备应采用有效的抗干扰措施.设备和线路布置应避免强电对弱电控制元件的干扰、18、14,7。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宜用一套软件实现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 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等功能.并实现实时 历史数据互联互通和界面整合 18.14。8。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的通信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