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4 变电所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6 自备电源
- 7 低压配电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 电气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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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18.14.1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的功能。18.14.2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 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 3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技术; 4 系统应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的采集、传输、处理和控制的功能,满足本标准第18.5节~第18.13节的要求,并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18.14.3 系统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效管理绿色建筑的要求: 1 系统设备宜包含电能的分配、变换、保护、控制、计量、安全和所控制设备的监测、计量、控制、保护功能以及人机控制操作、信息、状态的显示和网络通信功能; 2 系统应充分考虑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18.14.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末端应为一体化控制箱(柜)。一体化设备控制箱(柜)宜采用以太网方式与设备控制器、网络控制器或管理中心平台间进行通信,也可采用总线方式进行通信。18.14.5 一体化控制箱(柜)与现场的传感器、执行器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进行连接,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电源可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18.14.6 一体化控制箱(柜)内的控制设备应采用有效的抗干扰措施,设备和线路布置应避免强电对弱电控制元件的干扰。18.14.7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宜用一套软件实现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等功能,并实现实时、历史数据互联互通和界面整合。18.14.8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