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18,14。1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建筑环境检测 能效管理的功能、18。14.2。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 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3,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技术.4 系统应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的采集。传输,处理和控制的功能。满足本标准第18 5节,第18。13节的要求 并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18,14,3、系统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效管理绿色建筑的要求。1.系统设备宜包含电能的分配 变换。保护、控制 计量,安全和所控制设备的监测,计量、控制、保护功能以及人机控制操作,信息 状态的显示和网络通信功能,2 系统应充分考虑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18.14。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末端应为一体化控制箱 柜 一体化设备控制箱,柜,宜采用以太网方式与设备控制器,网络控制器或管理中心平台间进行通信,也可采用总线方式进行通信。18,14,5.一体化控制箱 柜、与现场的传感器、执行器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进行连接、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电源可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 18.14、6、一体化控制箱、柜.内的控制设备应采用有效的抗干扰措施.设备和线路布置应避免强电对弱电控制元件的干扰,18。14,7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宜用一套软件实现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 用能计量 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等功能、并实现实时.历史数据互联互通和界面整合、18.14,8,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