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18。14.1.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 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的功能.18,14.2,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3、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技术,4。系统应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的采集,传输、处理和控制的功能。满足本标准第18。5节,第18 13节的要求 并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18、14。3 系统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效管理绿色建筑的要求、1、系统设备宜包含电能的分配、变换,保护,控制 计量,安全和所控制设备的监测,计量.控制.保护功能以及人机控制操作,信息。状态的显示和网络通信功能 2,系统应充分考虑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18,14,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末端应为一体化控制箱,柜,一体化设备控制箱、柜,宜采用以太网方式与设备控制器,网络控制器或管理中心平台间进行通信,也可采用总线方式进行通信,18、14 5。一体化控制箱,柜.与现场的传感器 执行器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进行连接,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电源可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18、14,6。一体化控制箱 柜、内的控制设备应采用有效的抗干扰措施。设备和线路布置应避免强电对弱电控制元件的干扰、18,14.7、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宜用一套软件实现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 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 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等功能、并实现实时、历史数据互联互通和界面整合.18,14。8,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 的通信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