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 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1,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7 1 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 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 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 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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