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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 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1 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 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 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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