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 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 银行 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 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 23。1 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 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 23。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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