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 1,一般规定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 不适用于银行,政务 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 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 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23 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 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 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 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 23、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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