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 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 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 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 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 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 此外 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 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 1 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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