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1 一般规定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 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 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 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 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 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 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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