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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 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 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 23。1 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 23、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 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 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 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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