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 1、一般规定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 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 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 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 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1,6 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 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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