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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1,一般规定22,1、1 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22。1.2,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22、1 3。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 4,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22。1.5、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22.1.6,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51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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