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1.一般规定22,1.1,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 22,1,2.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3,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 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 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4。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22.1,5.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 22、1.6,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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