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1。一般规定22.1。1,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22 1.2,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3,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 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4 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 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22、1、5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22,1,6、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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