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1,一般规定22、1。1,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22,1、2.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3、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 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 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4、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22 1.5,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22、1 6,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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