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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 1,一般规定22。1,1.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22,1,2、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3,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 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 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 2,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4、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22 1 5。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22,1 6.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51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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