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 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AS 的设计 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 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 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 故障报警功能。18、1 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