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 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 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 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 照明系统 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 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等技术,18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 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