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 供配电系统 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 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