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 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冷热源系统 2 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 4、供配电系统 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 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等技术 18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 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