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 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 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 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等技术,18,1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18 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的通信接口 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