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 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 供配电系统 5.照明系统 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 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 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 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 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 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