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 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 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 给水排水系统,4 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 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 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 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