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2 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 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