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 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 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 可互操作 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 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 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 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 1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 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