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 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 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 18。1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 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