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冷热源系统,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 照明系统 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 可互操作 可互换用要求 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 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 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 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 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