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供配电系统。5 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 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18,1 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