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4 变电所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6 自备电源
- 7 低压配电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 电气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热门资源
更多>
-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 17468-2019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034-2013
-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 27903-2011
-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 14887-2011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761-2018
-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29781-2013
-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0145-2006
- 激光器和激光相关设备 标准光学元件 第1部分:紫外、可见和近红外光谱范围内的元件 GB/T 37396.1-2019
- 电缆的导体 GB/T 3956-2008
- 低压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选择和使用导则 GB/T 18802.12-2014
23.2 机房设置23.2.1 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各层,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与其贴邻; 3 机房应远离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4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23.2.2 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等要求。23.2.3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功能和管理职能分类集中设置机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设置; 2 安防监控中心宜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3 与消防有关的公共广播机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4 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宜独立设置; 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宜与相应的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值班室合并设置或设于物业管理办公室; 6 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宜集中设置,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不同使用功能或分属不同管理职能的系统应有独立的操作区域。23.2.4 有工作人员长时间值守的机房附近宜设卫生间和休息室。23.2.5 信息网络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用办公建筑或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公共建筑,信息网络机房宜独立设置; 2 商业类建筑信息网络机房应根据其应用、管理及经营需要设置,可单独设置,亦可与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机房合并设置。23.2.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2 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4 大型公共建筑必要时可设分控室。23.2.7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 2 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安防监控中心应设于防护等级要求较高的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监控中心不能及时处警的部位宜增设安防分控室; 3 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有关规定。23.2.8 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体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内宜设置不少于1个进线间,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宜合设进线间; 2 进线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并靠近市政信息接入点的外墙部位; 3 进线间应满足缆线的敷设路由、成端位置及数量、光缆的盘长空间和缆线的弯曲半径、配线设备、入口设施安装对场地空间的要求; 4 进线间的面积应按通局管道及入口设施的最终容量设置,并应满足不少于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设施的使用空间与面积要求,进线间的面积不应小于10m2; 5 进线间设置在只有地下一层的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宜在室内设置排水地沟并与设有抽、排水装置的集水坑相连; 6 当进线间设置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弱电设备时,涉密与非涉密设备之间应采取房间分隔或房间内区域分隔措施; 7 住宅建筑进线间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有关规定执行。23.2.9 弱电间(弱电竖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弱电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设备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且为其配线区域的中心位置; 2 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公共建筑应独立设置弱电间及其竖井; 3 弱电间位置宜上下层对应,每层均应设独立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 4 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5 弱电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6 当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时,弱电间至最远端的缆线敷设长度不得大于90m;当同楼层及邻层弱电终端数量少,且能满足铜缆敷设长度要求时,可多层合设弱电间; 7 智能化系统性质重要、可靠性要求高或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宜增设1个弱电间(竖井); 8 弱电间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线路敷设、操作维护及扩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