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4 变电所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6 自备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 电气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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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导体选择7.4.1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电缆及母线的材质可选用铜或铝合金。 2 消防负荷、导体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线路应选用铜芯。 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导体: 1)火灾时需要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 2)移动式用电设备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3)对铝有腐蚀的场所; 4)易燃、易爆场所; 5)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4 非消防负荷线缆的绝缘类型及燃烧性能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电力电缆不应低于0.6kV/1kV。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2 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敷设路径各部分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部分选取。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热月的平均地温; 2)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3)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通风的应采用通风设计温度; 4)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4 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回路或多根电缆成束敷设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和多回路直埋电缆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当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在选择中性导体截面积时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截面积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电流133%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电缆截面积时,电缆载流量可不校正。当三相负荷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中中性导体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材料和截面积时,应按表7.4.4确定电缆载流量的校正系数。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下列情况时,中性导体至少应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积: 1)单相两线制电路; 2)三相四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不大于16mm2(铜)或25mm2(铝/铝合金)。 2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大于16mm2(铜)或25mm2(铝/铝合金)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中性导体截面积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 1)在正常工作时,负荷分配较均衡且谐波电流(包括三次谐波和三次谐波的奇数倍)不超过相电流的15%; 2)对TT或TN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可按照公式(7.4.5)确定,也可按表7.4.5进行选择,并满足本条第3款3)项的要求;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mm2); I——流过保护电器的可忽略故障点阻抗产生的预期故障电流(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s); k——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导体。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一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应按表7.4.5的规定选择。 5 TN-C与TN-C-S系统中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按相导体额定电压加以绝缘; 2)TN-C-S系统中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从某点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后,不得再将这些导体互相连接。7.4.6 电气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