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筑电气防火13、1。一般规定13,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防火设计,13,1、2,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并应合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13,1,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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