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筑电气防火13 1.一般规定13,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防火设计,13。1.2,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 并应合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13。1。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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