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 一般规定25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 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 生态环境等条件 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 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 1 4 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 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 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