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 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 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 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 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4,电气照明质量 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 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 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 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