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 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 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25,1 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 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 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