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 1.一般规定25、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 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 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 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 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