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 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 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 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 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 第21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