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 一般规定25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 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25 1 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 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 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的有关规定.25 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