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 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和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