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 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 1 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 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 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 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 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