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 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 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 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 电气照明质量 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 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 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 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