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 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 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 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 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