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4 变电所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6 自备电源
- 7 低压配电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 电气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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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20.3.1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可按业务使用需求分为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调度交换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中心系统。20.3.2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宜由用户电话交换机、话务台、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PBX)、ISDN用户交换机(ISPBX)、IP用户交换机(IPPBX)、软交换用户电话交换机等;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ISDN通信和IP通信等多种业务;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ISDN终端、IP终端等; 5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根据用户使用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通信业务功能需要,提供与用户终端、专网内其他通信系统、公网等连接的通信业务接口; 6 民用建筑内物业管理部门宜设置内部用户电话交换机,并满足楼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各个机电设备用房及控制室、内部餐饮用房、大堂总服务台、门卫室及相关公共场所等处的有线通信要求。20.3.3 调度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调度交换机、调度台、调度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 调度交换机应提供与调度台、调度终端及对外的通信业务接口; 3 调度台应配置直通键和标准键盘,可采用触摸屏、PC等方式实现调度操作; 4 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键盘。20.3.4 会议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 会议电话汇接机应提供与会议电话终端和对外的通信业务接口; 3 会议电话终端应包括多种协议终端。20.3.5 呼叫中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呼叫中心应由电话交换机、各类服务器群、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呼叫中心远端节点应由电话交换机远端设备、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 2 电话交换机应提供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接口,应能成批处理接入呼叫中心的呼叫信号,并将呼叫信号按规定的路由分配至话务座席上; 3 Web/E-mail服务器、WAP服务器应提供与公用数据网连接的接口,实现呼叫由公用数据网接入呼叫中心; 4 呼叫中心应能满足客户统一服务。20.3.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的选址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的机房宜设置在裙房或地下一层(建筑物有多地下层时),同时宜靠近信息接入机房、弱电间或电信间,并方便各类管线进出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2 群体建筑的机房宜设置在群体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 3 当建筑物为自用建筑并自建通信设施时,机房与信息网络机房可统筹设置; 4 机房按功能分为交换机室、控制室、配线室、电源室、进线室、辅助用房,以及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的话务员室、调度系统的调度室、呼叫中心的座席室; 5 电源室宜独立设置;当机房内各功能房间合设时,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话务员室、调度系统的调度室或呼叫中心的座席室与交换机室之间应设置双层玻璃隔墙; 6 机房应按照各自系统工作运行管理方式、系统容量、设备及辅助用房规模等因素进行设计,其总使用面积应符合系统设备近期为主、远期扩容发展的要求; 7 当系统机房合设且设备尚未选型时,机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0.3.6的规定;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2配置,辅助用房可按 30m2~50m2配置; 9 机房位置的选择及机房对环境和土建等专业的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规定。20.3.7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直流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设备直流电源电压宜为48V; 2 当建筑物内设有发电机组时,蓄电池组的初装容量应满足系统 0.5h的供电时间要求; 3 当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根据需要蓄电池组应满足系统0. 5h~ 8h的放电时间要求; 4 当电话交换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时,应增加电池组持续放电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