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12.1,一般规定12,1 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交流标称电压35kV及以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设计。12 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保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12。1.3。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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