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 1。一般规定7,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 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 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1,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 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 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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