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 1.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 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 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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