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 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1.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 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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