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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7、1 一般规定7、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 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1 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财产 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 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 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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