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1。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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