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4 变电所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6 自备电源
- 7 低压配电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 电气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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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17.2.1 呼叫信号系统宜由主机、呼叫分机、信号传输、呼叫提示等单元组成。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主机应设在本单元护士站。 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4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应随时接收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的呼叫,在主机处应具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做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10)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17.2.3 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2 设置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的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与HIS联网,设置出诊席虚拟叫号器,实行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科室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并应在候诊区的主显示屏上准确显示候诊号及就诊席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应保证有效提示;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 6)诊室门口宜设置提示分屏;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17.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17.2.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应按看护区及看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看护服务站。 2 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3 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呼叫主机应随时接受居住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者号或房间号; 2)当有呼叫时,看护服务站呼叫主机上应有声、光提示,寓所门口宜有光提示,走廊宜有显示屏备忘提示;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老年人应设置优先呼叫权; 5)寓所卫生间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看护人员未做临场处置的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看护人员与居住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宜具有看护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9)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4 呼叫信号系统除应具备有线呼叫信号设施外,还可设置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寻叫设施,并应具备在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呼叫和双向通话的功能。17.2.6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邮政、银行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置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窗口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派;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营业环境的肃静; 5)宜具有客户对柜员服务评价的功能。17.2.7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轿厢(轿顶、井道底坑)、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2 系统宜由管理主机、分机和传输线路组成。 3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置的通信终端均应具有多方通话功能; 2)系统应具有确定呼叫者地址的功能; 3)当呼叫繁忙时,应能呼叫保持及等待; 4)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应能逐一记忆、可查。 4 当建筑物内的消防电话为多线制调度主机时,也可用消防电话替代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5 当电梯轿厢、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内设有互拨的电话分机时,可不再设置本系统。17.2.8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2 停车库无障碍车位宜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3 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