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