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 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