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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