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