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