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