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