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 按照男女双方约定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 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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