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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第二分编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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