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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第二分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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