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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