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 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 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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