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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