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 父母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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