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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