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 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