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 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