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 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