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 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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