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 伪造 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