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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 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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