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 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