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 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