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