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