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