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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