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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