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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