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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 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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