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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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