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 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 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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