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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