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 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 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