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 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 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 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