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 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 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 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 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