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 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造成保管物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 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 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九百零一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