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 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 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 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 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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