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 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 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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