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 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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