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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