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 伪造。篡改 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