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 篡改 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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