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 伪造、篡改 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