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 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