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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