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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