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