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