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