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