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