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二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 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