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 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