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