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 地址 性质 计量方式 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 临时检修 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 节约和计划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