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 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 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