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 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 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按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