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 质量 时间 用电容量,地址,性质 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