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 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 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