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 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 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