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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