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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