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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