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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