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 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 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