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方式。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 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 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