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 饭店,宾馆 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 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 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 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 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 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 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 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 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 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