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 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 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 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 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 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 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 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 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 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 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