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 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 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 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 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 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 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 不得酗酒滋事 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