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 集体经营 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 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 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 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 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 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 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 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 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