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 宾馆、招待所、客货栈 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 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 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 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 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 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