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 还是季节性经营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 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 要建立登记 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 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 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 严禁卖淫 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 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要文明礼貌待人 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 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 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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