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 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 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 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 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 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 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 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 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 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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