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 饭店 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 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 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 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