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 招待所.客货栈 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 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 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 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 嫖宿 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 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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