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 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 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 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 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