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 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 商场 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 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 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 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 河南,云贵,蒙东 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 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 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 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 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20 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 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 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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