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 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 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 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 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 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 神东、陕北。黄陇 晋北.晋中,晋东,鲁西 两淮 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 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除第六条第 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 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 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 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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