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 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 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 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 码头,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 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 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 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 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 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 神东,陕北,黄陇,晋北 晋中.晋东 鲁西。两淮 冀中 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 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 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 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 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 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 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 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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