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 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 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 学校 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 商场,写字楼 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 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 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 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 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 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 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 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 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 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 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 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 第十四条 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