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 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 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 湖泊 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 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 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 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 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 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 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 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 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