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 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 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 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 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 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 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 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 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限制类包括。一 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 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 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 煤改气 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 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 机电,轻纺 石化化工 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 除第六条第 六,七 八,项 第七条第。二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 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 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 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 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 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