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 供需均衡 有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保民生 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 用地.融资 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 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 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 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 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 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 二 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 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 合成氨厂 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 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 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十条 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 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 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 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