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 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 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 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 港口,码头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 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 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 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 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 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 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 提高天然气商品率 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 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