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 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 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 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二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 新区的中心地带 四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 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 工程 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 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 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 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 晋北,晋中 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 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 项目 六 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 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 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 严控排空浪费 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 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 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