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 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 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 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 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 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 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 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 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 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 鲁西。两淮、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 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 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 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 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 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 建材,机电 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 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 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 项,第七条第 二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 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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