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 保障能源安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 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 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 保重点 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 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七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 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 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 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 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 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 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 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 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 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 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 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