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 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 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 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 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 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 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 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 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 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 两淮 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 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 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 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 冶金等工业领域中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 提高天然气商品率 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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