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 应遵循本办法 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 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 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 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 救助机构 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 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多能互补项目,十 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 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 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 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 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 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 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 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八条 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 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材。机电、轻纺 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 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 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 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 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 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