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 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 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 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 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 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 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 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十 远洋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 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 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 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 神东、陕北 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 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 建材.机电 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 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 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 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 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