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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 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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